bob最新官网揭秘政府信息十大不公开理由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2-11-07 23:25:04 人气: 作者:admin
bob最新官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征拆双方地位不对等,可能造成被拆迁人获取信息不及时,当被拆迁人想了解征拆手续文件时,就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修订对被拆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总结出政府拒接信息公开的“十大”借口和理由: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人应该证明这一点。
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却常常滥用上述规定,bob最新官网随意给申请人扣上“申请理由不合法”的帽子,并以此为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如:政府会先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信息用途的说明,如果申请人提供了信息用途说明,有的政府机关就会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的证明材料。总之就是要找各种借口为难申请人,从而达到拒绝信息公开的目的。
实践中,部分政府则利用这一规定,只要不想公开,就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或者据此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实际上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政府要求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根本无法获得,政府只是想借此来阻碍当事人行使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bob最新官网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bob最新官网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实践中,这一借口比较少用,但还是存在着部分政府以“国家秘密”为幌子,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实践中,这也是政府最常用的借口之一,只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称、经营范围这种基本信息,政府机关也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来处理,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此时我们就此作罢嘛?肯定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可以区别处理再做答复。
这些政府机关的心态往往是:一是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律,即使自己不作为,申请人也无可奈何;二是认为一般的申请人根本不敢或者不愿去起诉政府机关。
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往往回复不属于本机关,这样也就可以糊弄申请人了,但是真的如此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这样的回复是不合法的。
近年来,随着公众权利意识日益增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也出现了猛增。其中,要求国土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占比较大,在此情形下往往要求申请人和所申请的信息具有利害关系。例如,成都四川某商场承租人拆迁利益案件中,在面临拆迁的过程中,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相应的征地批复等材料。但是国土部门以申请人是承租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上述材料。幸运的是,经过史律师的努力,当地国土部门公开了相应的信息。
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往往任意限缩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他们动辄以文件属于“不宜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为由拓宽《条例》规定的不宜公开的范围。正如史律师代理的都江堰市的案件中,对于依据征地批复作出的安置方案,被告律师一直主张系过程性信息,可是该过程性信息已经付诸于实施,对当事人的土地进行了清表,可见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是属于政府部门之间的公文来往,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在一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提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比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承包土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除了需要上述主体资格证明之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者需要具备“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条件,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要求“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是否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原告履行证明义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机关滥用上述规定拒绝信息公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应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行政与司法实践活动中,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方式和情况多种多样,以“一事一申请”为由拒绝答复,或者通知重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刻意逃避履行职责或者是拖延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表现。
北京楹庭律师至今有20年的拆迁诉讼经验,为企业为被拆迁人依法争取合理补偿,有过因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高34倍的典型案件,也有介入后7天快速结案的某企业经典案例,还有以违法建筑强拆某汽贸城到法院裁定赔偿1亿9千余万的案例,也有通过非诉方式就解决企业数千万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问题,鉴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需要常年大量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很多被征收人也因此找到北京楹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