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ob最新官网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7 18:40:51 人气: 作者:admin
bob最新官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品质,切实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动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作用,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市政府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五)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制度,通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等。
第八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社会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选聘。向社会公开选聘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不得少于聘任总人数的50%。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定向发函,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确定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个自然日;
(四)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bob最新官网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续聘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聘任总人数的30%。
第十二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限届满,因突发应急情况或者其他必要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期。
第十三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本市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等活动;
(三)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动议;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一)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bob最新官网不得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利益;
(四)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五)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表明身份,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八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中直和省驻深单位邀请或者委托,以邀请或者委托单位名义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除外。
第十九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转送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bob最新官网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二十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本办法规定提前解聘情形的,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做出批准提前解聘决定后,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将相应的聘书、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交回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深府办函〔2016〕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