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信息公开 > 新闻中心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bob最新官网府

发布时间:2022-08-26 15:38:01 人气: 作者:admin

  bob最新官网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组织提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新荣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电子邮箱:xrqzfb@163.com(此邮箱不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用途,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及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

  通过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bob最新官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获取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或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的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制作获取的信息,申请人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bob最新官网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其政府网站查询。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依申请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大同市新荣区府西街与绿苑南路交叉口西150米)联系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府三楼314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以邮寄EMS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邮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信息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bob最新官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6.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