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最新官网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现实难题与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2-09-05 17:52:26 人气: 作者:admin
bob最新官网[摘 要]加快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有利于深入发掘政务信息资源潜力,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当前,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在顶层设计和平台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共享成本高昂、部门保护主义导致信息孤岛加剧、数据质量与数据安全难落实、数据权属与数据责任难确定、共享机制不健全、共享能力不达标等现实难题。为使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有必要构建开放协同的组织体系,健全规范高效的制度体系,完善专业配套的人才保障体系,建立常态化的监督评估体系,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监督保障四个方面来提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能力。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政务信息化共建共享,提高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数字政府建设的要义,是建立在政务数据整合与共享的基础上的数字化转型,以支撑实现业务协同和整体政府模式,而政务信息化共享共建的第一步则是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能够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打造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体系。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为了适应国家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服务的大形势,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亟需加快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1]但因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信息开放共享不足,共享方式、共享责任不清晰等问题仍然突出,影响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的整体效能。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中存在的现实难题,形成相应的法治保障,促进政府各部门信息资源的融合,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数字化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创新方向,也成为政府治理发展的前进方向。在数据为主导的时期,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意义深远,中央和地方都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5年8月,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要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厘清各部门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与权利,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拉开序幕。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同月,《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把“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上升为“国家大数据战略”的组成部分。2016 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共享的发展。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2016年4月19日,习总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强调指出要‘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李克强总理多次要求推动政府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消除‘数据烟囱’。”[2]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要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并对政务信息分类与共享作出具体要求,标志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推进整合,加快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推动行政管理的创新”。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作出了政策指引。
通过对以上法制进程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对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规定,但是大部分属于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bob最新官网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
即信息需求部门向信息掌握部门直接发出共享请求,由信息掌握部门同意并提供信息的共享方式,如部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形式。此种共享模式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少,对信息的共享要求比较明确,但也存在一定问题。第一,共享请求的成功往往有赖于部门之间业务往来或者部门领导之间的关系,容易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3]第二,一对一的信息共享模式属于一事一议,针对一次信息共享请求进行一次共享工作,下次再需要共享时需要重新发起共享请求,加大了共享交易成本和工作量。第三,共享不可持续。一次共享结束后,并没有建立其部门之间的共享合作关系,而是各个部门之间再次发起共享请求,当某个部门同时接收多个部门的共享申请时,并不能有效应对。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中心化”模式涉及信息掌握部门、信息使用部门、共享平台(如数据管理机构或者政府专门部门)三方主体。其中,掌握信息的部门根据共享平台的数据归集指令提供数据,收集整理形成数据目录,使用数据的部门向共享平台发起数据共享请求,共享平台同意并提供数据,并生成共享记录。共享平台是信息掌握部门和信息使用部门的共享交换平台,承担信息二次收集整理、交换共享的中介作用。该模式的问题在于,第一,共享需求不明确。中心化共享模式下,是先对部门信息进行收集再进行共享,收集到的信息不一定能满足实际的共享需求。第二,共享平台只承担中介作用,对收集的信息质量并不负责,不同部门的理解和配合程度存在显著差异,提供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信息资源质量差异大。提供优质信息的部门并非能够获得所需的政务信息。第三,部门配合意愿不强。各个部门从信息的收集到整理、存储、使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一旦信息被共享,就不能为部门独有,部门经济效益会受损,故部门往往不愿意将自己掌握的数据共享出来。第四,信息有效性无法保证。政府部门之间不直接进行信息共享,在传输过程中又多了一次中转,信息的实效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政府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必须由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编制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并且形成政府信息共享交换的平台以及运行管理机制。不过,从现实来看,国家统一的开放共享平台和机制尚未建成。[4]但是,各地方、部门积极探索、大胆突破,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些建设成果离不开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投资项目在线价格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4大平台建设,有力贯彻了“放管服”改革部署,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广州市建立了政务信息共享管理细则和资源目录,有效解决了“以谁的数据为准、能否共享、如何共享”等问题。深圳市打破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羁绊,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八个一”工程,从审批制度流程和机构改革入手,有效带动了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浙江省大力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打造全省统一、多级联动的浙江政务服务网,初步探索形成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浙江模式。[5]贵州省建立的云上贵州数据共享平台是推动信息资源整合的基础性互联互通平台,平台提供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空间地理信息库等基础数据资源和信用、健康等主题共享数据资源,可统一提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撑服务。[6]
党的以来,通过统筹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施政府信息部门共享的一系列举措,关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顶层设计思路取得共识,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物理环境也日趋完善,但是,因政府跨部门共享机制不健全、政策制度缺失、政府部门条块分割、数据权属与数据责任不清晰等原因,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高成本是阻碍部门间信息共享融通的一个因素。共享成本包括协调成本、信息成本和监控成本。共享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政府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带来了协调成本,政府部门对信息的采集、获取、保存、管理、使用会产生信息成本,为了保障共享制度的有效运行和高效产出,部门需要对制度进行监控,为此要付出监控成本。[7]各个成本汇聚起来导致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成本高昂。再加上业务流程的相互独立,让政府各部门彼此封闭、自成体系,政务信息出现碎片化形式,不同职能、不同层级、不同地理位置的政府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并不均衡,共享的数据可能存在交叉重合甚至冲突或者不一致,这些都阻碍了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意愿。
共享会让部门信息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涉及部门利益和信息垄断问题。每个部门拥有的信息种类、性质、质量、多少不同,掌握大量信息的部门如交通、海关、公安,可能不愿意共享自己的数据。而掌握少量信息的部门又希望获得大量的数据以便提高行政效率,提供更精准的公共服务。“各部门不愿把自己的信息在网上整合共享,因为部门信息垄断的优势会被信息整合所化解。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文件的标准化、流程的标准化、数据的网上沉淀,就使得部门的运作透明化,使信息垄断消失,部门利益无法得于实现。”[8]从当前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状况来看,由于当前权力配置以“事权”为中心,部门利益难以避免,各部门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会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放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导致部门之间沟通共享机制缺乏。[9]
在纵向上,政府部门之间是职责同构的关系,这不仅导致政府部门的重复建设与低效配置,科层制结构中相对刚性的内部约束力也让上级部门拥有更多的数据资源与线]不同层级部门之间信息收集与使用并不平衡,信息落差导致信息共享内容不对称,共享地位不平等。
在横向上,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属于条块分割的关系,各个部门相互独立、各自为政,信息在不同部门间独立存储、独立使用和维护,各部门的信息相互孤立,形成了信息孤岛。部门之间职能定位不清,自主性不够,bob最新官网在共享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加剧部门信息资源的分散,也加大了信息共享的成本。
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并非实时共享,信息的滞后会让信息质量下降,造成共享的信息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另一方面,政务信息资源来自不同部门,不同部门对政务信息的整理方式、收集标准并不一致,导致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再者,信息数据是各部门开展业务的核心生产要素,为突出部门生产力与部门业绩,可能出现数据造假问题,当良莠不齐的数据和虚假的数据被共享,就容易暴露出数据所属部门的问题,导致政府部门不敢共享。然而,对信息使用部门来说,如果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质量低,会导致信息分析结果不准确,严重影响信息使用部门的决策制定。对于信息掌握部门来说,低质量的信息资源,不但会增加对政府信息分析的投入,还会影响数据的收集和储存,导致政府信息难以得到充分利用,甚至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可见,数据质量问题是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对于数据安全问题,西方许多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例如欧盟出台了《欧洲通用数据保(GDPR)》,美国出台了《社交媒体隐私和消费者权利法案》《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 等法案,而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立法较为落后。”[11]数据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各部门担心共享之后发生数据滥用、数据欺诈、数据丢失等问题。当数据被共享之后数据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数据泄露之后还可能会威胁到个人隐私、,数据共享部门之前付出的成果就付诸东流,也是政府部门不敢共享的原因。虽然数据安全法规定了“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放利用并重”的原则,但数据开放、数据利用、数据保护的操作规则、管理规范尚未明确细化,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部门数据开放、数据利用的进程,也会给数据共享带来安全隐患。[12]
政府信息数据从产生、收集,到加工、使用、流转,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和技术平台,涉及个人、企业、政府机构等多个主体,谁是信息的所有者,谁是信息的使用方,谁是信息的经营者,谁又是信息责任的承担者,这些问题并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信息权属不清晰导致政府部门不敢轻易共享数据,害怕承担不利后果。
政务数据共享必然涉及数据的交换、流转,在共享过程中,政务数据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是影响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效果的一大因素。政府部门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而降低可能的责任,数据采集主体与归集主体、使用主体不同,责任救济、开发动力也有很大不同。[13]当政务数据由单一的部门产生、拥有时,这一部门毫无疑问需要对其数据负有直接的责任; 一旦政务数据被交换、共享,脱离了数据原生部门,甚至有时难以确定数据原生部门,此时相关的责任也难以确定。[14]在部门数据共享过程中,还存在因系统性偏差导致数据误用的情形,最终不能够得出客观真实的应用结果,即数据出现错误、欺诈、滥用等情况由谁承担责任并不明确。[15]
数据是任何以电子形式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并非所有的数据都是电子形式,对于电子化的数据,可以通过建设共享平台发挥信息的流动性优势,而对于纸质版或者其他形式存储的数据,因其存储方式不便于部门之间的共享,也没有对此类信息共享制定专门的制度安排,导致部门信息共享并不全面。此外,不同部门站在自身的角度对数据进行定义、存储,一些包含着相同信息的数据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产生数据歧义,提高了不同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分析和利用的难度。[16]再者,对交换的方式、时间、类型和范围、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将会导致数据的流转不能有效衔接,可能进一步阻碍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进程。
不管是一对一的共享模式,还是“中心化”的共享模式,都会出现共享需求不匹配的问题。一方需要的信息与一方给予的信息不吻合,甚至信息需求部门也并不清楚到底需要何种信息,因此也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共享需求不匹配的原因在于部门信息共享的要点忽视甚至有时候是超虑了公众的服务需求,导致共享的信息不能实现部门使用该信息的目的。
当前关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基本构成了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规范体系,但只是一些笼统性规定,并没有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关于不同性质的政务信息属于哪种共享范围、共享的方式、限度、时限等,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规定。各政府部门目前还只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尚不能满足当前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规范制度要求。
要快速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必然需要引进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智能手段。“大数据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的高科技分析技术,海量、高速和异质性特征使得无论是数据收集还是分析数据均需要专业的技术。”[17]大数据的应用对政府部门业务人员带来了挑战,复杂的算法让政府部门缺乏收集、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对共享工作来说是一大阻碍。
政府部门信息资源是国家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促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可以提升政府行政的透明度,并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相互获取和使用对方的数据资源,以提升政府组织运营效率和社会公共服务的便捷。”[18]针对以上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存在的现实难题,拟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监督保障四个维度提出解决对策。
加快建设国家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及标准体系。第一,对数据格式、质量标准、数据可读性、互操作性做出明确要求,促进跨部门的数据互认互享。第二,按照“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做好共享信息资源的分级分类工作;根据“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原则做好动态更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工作。第三,信息产生和掌握部门应该按照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及时向数据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信息使用部门应该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数据校对或者工作参考。共享平台应该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并做好共享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作,通过链入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支持高效安全的信息共享工作。
“各职能部门依据条形结构纵向运行业务流程已成固定模式。专业化程度越高的部门,业务流程就越规范,主动公开和共享部门数据的意愿就越弱。”[19]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结构不利于数据的开放共享,要适当进行调整,减少因职能重复带来的信息碎片化的弊端。“公众在同政府打交道时 ,最理想的方式是不需了解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不需了解某件事应由政府哪个部门负责,而希望同政府打交道能像看电视更换电视频道一样简单。”[20]故在政府信息化过程中 , 就要求对政府的职能进行重组,要考虑到跨部门的合作,将相关业务按公众的需求组合起来,在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时也要充分考虑到这点,使公众不必为一件事跑多个部门或者登陆众多政府网站。[21]同时,尽可能消除各部门之间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差异,让各部门信息资源均衡。梳理出各个政府部门参与信息共享的利益盈亏,支持在参与部门之间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22]推动数据提供部门做好需求调查,加强与数据需求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共享数据精准对接,提高应用效果,为合作双方带来正反馈激励。
“政府部门间强有力的信任关系将提高组织对电子化信息共享的感知收益,并促进组织参与电子化信息共享的积极性,因为相互信任是组织间合作机制建立的前提,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相互信任能够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与工作合作关系,使各组织的目标和需求协调起来。”[23]因此,要建立政府部门间信任体系,打消信息资源独有专享的权属观念。美国学者帕克赫认为建立信任有三种途径:制度安排,以往的活动过程,以及社会文化。[24]因此,一是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效良好的沟通能够消除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进彼此间的了解程度,是促进部门相互信任的前提条件。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让双方对下次合作产生合理期待,合作次数越多,双方间沟通成本越低而信任指数越大,更容易促成以后的交互协同关系,从而呈现出一种良性循环。二是打造部门间信任文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要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首要的是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而部门之间的诚信水平,可以对各类行政主体诚信建设起着表率和导向作用。具体来说,各部门首先要严格履行向其他部门、机构和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部门绩效评价体系。其次,建立部门诚信档案。依法将各部门的履约情况、守信记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诚信档案作为部门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最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政务环境。深入开展对部门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活动,提高部门信用意识。三是制定部门间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彼得?什托姆普卡指出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是建立在对他人在未来的一些场合会如何表现的个人推测之基础上的,[25]包含不确定性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就包括政府部门之间的失信行为。因此,要规范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增强部门信息共享共建,需要对部门间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如对失信的部门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诚信责任,对多次失信的部门处以罚款或减少经费支持等。
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建设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帮助政府部门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并提升社会服务价值。首先,建立政府与社会企业、个人合作开发的信息共享机制。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关涉多方主体,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建的方式可以扩大数据的获取范围,利用企业的技术优势增强数据质量,明确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提高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精准性和实用性。并且政府部门向企业、个人授权开放相应的政务数据,可以充分发挥政务资源的潜在价值,提升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能力促进其参与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其次,建立线上线下一体的意见反馈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政府官网、微博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电子化渠道或者当面咨询等方式提出自己对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如希望获得哪些数据、哪些数据需要加强保护)的意见或建议,各部门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和改进,从而形成社会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当前关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整体规划和配套制度并不完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缺乏制度上的依据和保障。例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部门拒绝共享的理由未列明限制,同时对什么行为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不当行为及法律后果并未明确规定。[26]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来明确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原则和程序,打破信息孤岛。第一,修改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类型和拒绝理由,将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等基础政务信息,列为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掌握该信息的部门不得拒绝共享;将价格监管、产业发展、社区治理、地区经济安全等归属某一领域的主题信息,列为有条件共享或者部分共享类信息,掌握该信息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共享决定;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专利权限的特定信息资源,列为不予共享类信息,掌握此类信息的部门应做好脱敏处理和保护工作。明确部门信息共享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未按法定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对部门领导进行问责处理,情节严重时撤销领导职务。第二,完善数据保护立法。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在于充分整合数据力量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数据安全在部门信息共享过程中尤其重要。首先,根据数据安全法制定相应的数据保护实施细则,明确划定政务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范围,在部门信息过程中主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自决权。其次,数据保护立法要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等做好衔接。政务数据共享是一把双刃剑,在为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威胁等难题。应该从政务数据共享的法律属性出发,建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平衡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统一的数据管理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的前提条件,只有数据管理在统一的格式下,才能进行流畅的开放共享;当数据交换标准能够统一,就能减少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摩擦,保证数据共享的畅通。[27]在数据的采集过程中,要制定数据制作、收集、整理细则,统一用电子化形式记录数据,同时,为防范数据丢失、技术故障等,需要对数据做好备份工作。在数据的交换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传播的工具和方式,提升数据流通的一致性。在数据的维护过程中,提高技术服务商的一致性,统一数据维护方式,逐级统一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数据的可利用度。
明确数据共享的使用权、所有权、管理权,明确数据流转过程中的责任承担。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部门作为数据的所有方,应该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的信息一致。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使用部门作为数据的使用方,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数据共享平台作为管理者,除了承担信息中转、存储的中介作用,还应该建立疑义、错误信息校核机制,加大技术投入,加强共享平台的安全防护工作,对共享平台的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承担责任。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过程会涉及各种各样的信息,不仅包括政务信息,也包括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政务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此作出区分,在共享中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如何加强信息共享中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等技术问题,需要防患于未然,做好安全保障制度。因此,第一,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如设置专职网络安全的部门或者中心以管理和维护数据资产和平台安全,在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的全过程实行安全检查,加大对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利用、共享、交换的管控力度,在坚持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第二,bob最新官网设立数据安全评估机制,可借鉴贵州省制定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政府部门需要依照规定加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安全风险分析、预测、评估,发现可能导致较大范围黑客攻击、病毒蔓延等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是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共建必不可少的主体,是推动信息共享工作的实践者。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仅包括业务人员,还包括部门领导;不仅是对技术层面的指导,更不能忽视思想方面的教育。当思想认识不到位时,难以激发部门自愿共享的内生力。所以,首先要加强对部门员的培训。向部门领导宣传共享理念,理清共享盲区,从领导层面消除部门保护主义。提升部门领导的信息意识和信息素养,提高部门领导对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流转工作的重视度。其次,加强对政府部门业务人员的培训。政府业务部门是政务信息共享的主体,业务人员是政务信息共享的实际操作者,要正确落实共享的法律与政策,需要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的信息技术、信息技能培训,鼓励支持业务人员交流分享工作经验与体会,允许业务人员对政府数据共享提出建议并加以实践、改进,提升业务人员的共享意愿与共享能力。
政务信息共享绝非一蹴而就,其中不仅涉及体制问题、技术问题,还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各方利益的平衡,除了统筹设计、顶层规划政务信息共享的实践机制外,还应该借助第三方力量对共享机制进行跟踪评估,让静态的实现机制不断革新,形成一个动态的实现机制。应当建立专家智库评估体系,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进行实时评估,专家智库应该包括技术层面、体制层面、管理方面等专家。
开展常态化的部门信息共享审计工作,加强对信息共享成效的监督检查。具体而言,第一,可设立共享机制的监控中心,可以是虚拟的,也可以由某个部门牵头,按部门业务类别督促各部门信息更新,按照现有制度设计进行信息共享,对部门信息共享进行项目稽查。第二,收集各部门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第三,建立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共享、不按规定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进行问责处罚,提高政府部门在信息共享中的责任感。
奖惩制度是指通过利益诱导和违者惩罚等动力激发措施,调动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共建共享的积极性。包括设立共享工作奖惩制度,对高效落实信息共享机制的部门进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共享的部门进行处罚。第一,可优先审批信息共享工作突出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 加大对其共享工作资金的支持额度。第二,建立部门补偿机制。对因参与信息共享工作产生较大成本或成本大于收益的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偿,减轻其共享工作的经济负担。第三,对共享之后产生的收益,可以适度分配给共享部门,提高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在动力,同时消弭政府部门共享数据后带来的利益损失,让各部门敢于共享、乐于共享。第四,对不按要求开展信息共享的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营经费。
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对各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与具体奖惩措施挂钩,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提高部门共享的竞争力与责任感。同时,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情况也应当作为考核评价政府部门及其员的主要内容。考核评价可从资源共享指标、标准协同指标、工作协同指标和共享满意度指标四个方面展开。其中资源共享指标应从部门间系统平台共享、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来衡量;标准协同指标要从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面来衡量;工作协同指标主要在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衡量跨政府部门的协同工作效率;共享满意度指标是用于度量广大公民和企业等对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产生的服务的满意度。针对部门之间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问题,要对资源共享工作指标和标准协同指标进行重点评估;针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具体应用结果,要加强对工作协调指标和公众满意度指标的评估。[28]
政府是大数据时代主要的数据开放者,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是政府运用数据提升治理能力的体现。作为政务信息化共建共享的关键一环,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推进政府的数字化转型至关重要。对当前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已经取得的成就,不应安于现状;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面临的现实难题,不能掉以轻心。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的统筹推进,不仅需要顶层设计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在组织改革、制度细化、人才保障、监督评估方面更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从发展趋势来看,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数据资源应用的内在要求。”[29]只有构建完善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内部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向社会的开放共享,提高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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