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信息公开 > 新闻中心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bob最新官网

发布时间:2022-09-18 09:17:58 人气: 作者:admin

  bob最新官网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bob最新官网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第六条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bob最新官网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bob最新官网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宿州市埇桥区科学技术局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宿州市埇桥区商务局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宿州市埇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局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投资促进中心宿州市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宿州市埇桥区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宿州市埇桥区医疗保障局汴河街道办事处北关街道办事处埇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办事处南关街道办事处西关街道办事处三八街道办事处道东街道办事处沱河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三里湾街道办事处西二铺乡人民政府支河乡人民政府符离镇人民政府蕲县镇人民政府芦岭镇人民政府大店镇人民政府时村镇人民政府夹沟镇人民政府朱仙庄镇人民政府曹村镇人民政府褚兰镇人民政府栏杆镇人民政府灰古镇人民政府永安镇人民政府大泽乡镇人民政府大营镇人民政府桃园镇人民政府杨庄乡人民政府桃沟乡人民政府解集乡人民政府顺河乡人民政府永镇乡人民政府北杨寨行管区蒿沟乡人民政府苗庵乡人民政府

  备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否则不予受理。

  1.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4.关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的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中关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政府信息的规定,涉及申请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的请直接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